2008年4月1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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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家狗咬死人狗主人判赔10万
祝日耀 朱耀刚

  狗咬死了人
  江山市首例“狗咬死人”案件日前审理结束,法院判决狗主人毛某给受害者徐某一家人赔偿10万元。
  2007年6月12日中午时分,凤林镇一男子到邻居毛某家中询问其是否需要多余的水稻秧苗时,毛某家养的哈巴狗突然窜出来在他右脚脚踝部位咬了一口。当时伤情轻微,只是感到有一点点痛,这名男子没有在意,毛某夫妇见状也未提出拿钱给他去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不料,同年8月21日上午,他感到脚部酸痛,头部发热,在到诊所治疗的过程中出现了身体发抖、畏冷畏风畏水的症状。医生得知其曾被狗咬伤过,立即建议他到市医院治疗。后经衢州、江山的多家医院、疾控中心联合会诊,确认该男子患有狂犬病。8月23日,这位男子不治身亡。死者的妻子徐某将狗主人告上了法庭。10月10日,江山法院峡口法庭受理了这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庭上交锋
  原告徐某认为丈夫的死亡与毛某对家中养的哈巴狗管理不善有直接关系,同时认为这条狗是毛某和她女儿共有的,所以要求毛某夫妇和其女婿蔡某夫妇共同赔偿有关损失10万元。
  在开庭时,被告辩称,哈巴狗咬伤徐某丈夫没有事实依据,矢口否认了是自己的狗咬了徐某丈夫。就在狗咬了人之后的第七天,这条哈巴狗在马路上被车撞死。徐的丈夫尸体也根据疾控中心的要求在死后的当天下午就火化了。为了证明事实真相,原告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江山市疾控中心出具的调查报告和此前原告委托某法律服务所向被告作的调查笔录,两份证据上都写明了徐的丈夫确系被告家的狗咬伤。由于被告无法提供有力的反驳证据,法庭依法认定了徐的丈夫“于2007年6月14日12时许被被告家养的哈巴狗咬伤”的事实。同时,根据被告的辩解,结合有关证据,法庭认定被告蔡某夫妇并没有和毛某夫妇共同居住,继而认定肇事的哈巴狗系毛某夫妇单独所有,而非“四人共同管理和饲养”,免除了蔡某夫妇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庭认为,毛某夫妇作为哈巴狗的饲养人,理应对徐的丈夫死亡负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徐的丈夫在被狗咬伤后,掉以轻心,没有及时注射狂犬病疫苗,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最终法庭认为被告毛某夫妇应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41万余元的50%,即20余万元,但原告仅提出了10万元的诉讼请求,自愿放弃了其他权利,故法院判决毛某夫妇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10万元。3月21日,徐某接到了法院的上述判决书。(祝日耀 朱耀刚)